從2003年開始,安檢製度在全國法院、檢察院等政府機關推行,在法院的門口,設置“安檢門”,對參加庭審活動的訴訟參與人、第三人和參加旁聽的人員,在進行證件查驗和登記的同時,進行人身安全檢查、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法院推行安檢製度的主要理由有二個:
(一) 保護法官的人身安全;
(二) 扼製偷拍、偷錄訴訟活動的行為;
這二個理由是不是法院設置安檢門必要和充足的理由呢?
法官的人身安全真的麵臨很高的危險嗎?
近幾年,法官受到極少數當事人持凶器或危險品傷害的案件確有發生,但這類案件的發生的數量是極少的。
我國的法院是以“人民利益至上”的法院,廣大人民是擁護法院和支持法院工作的。
法院是講理的地方,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裁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這行為本身就表明當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識。具有法律意識的當事人對法官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在已發生的法官受傷害的案件中,有的法官是在家中或回家的路上受人襲擊的。所以,“安檢門”在保護法官的人身安全方麵也是有局限的。
當今,與法官相比較,醫生受到患者及患者家屬傷害的案件更多,但醫院至今也沒有設置安檢門,在學校,老師受到外來人員的傷害案件也時有發生,在各級政府中,政府官員受到傷害的案件也不是沒有,是不是學校、政府機關也有必要設置安檢門呢?
“安檢門”無法製止偷拍、偷錄訴訟活動行為。
在現有的安檢製度中,法院是不允許當事人及旁聽人員帶照相機和攝相機進入法院的,但允許當事人及旁聽人員攜帶手機進入法庭,眾所周知,現在的手機都具有錄音和照相功能,若當事人真想偷拍、偷錄,也可以用手機達到這一目的。
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是公開的,可以旁聽,經法官準許,也可以對庭審進行照相和攝影,偷拍、偷錄隻是輕微的妨礙司法行為,在庭審中,安排司法警察維護庭審秩序,就足以製止偷拍、偷錄訴訟活動行為的發生。
原創文章來源於艾能安檢,歡迎廣大讀者傳閱,如需轉載請標明出處。詳情請登錄www.lvjiate.com
新聞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